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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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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76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57号星为创芯一期5栋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振蓉,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新区8栋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果如,总经理。关于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9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日,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2021年8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新区8栋3号楼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经没有继续经营了,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了解到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果如为残疾人。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并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14日,长沙县慧云北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租金95995.5元、违约金7408(从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以每季度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之三的标准计算,及以9599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三标准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19.88元(以9599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1年4月17日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上述标准从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36元、执行费1472.58元,合计108831.9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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