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万丕清,吕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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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139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万丕清,吕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万丕清;吕伦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13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负责人:蒋文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系特别授权),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被告:万丕清,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吕伦艳,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万丕清、吕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尚维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朋书 记 员 黄玉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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