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海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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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329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海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海亮;王洪霞;冯维江;霍永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霍海亮,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冯维江,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霍永志,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海亮、王洪霞、冯维江、霍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722民初63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155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716.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716.63元,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另有多件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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