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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波、岳阳市慧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9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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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9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熊建波、岳阳市慧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熊建波;岳阳市慧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段志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建波,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岳阳市慧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创业中心3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2MA4QKWGG7Y。法定代表人:段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志刚,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熊建波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慧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段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建波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建波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3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30日分别七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车辆等。本院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及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及太平洋保险鸡西市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064元,尚有11206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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