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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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948号案件名称
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军;彭燕;长沙湘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9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路2号尚都花园城八栋。法定代表人刘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海军,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彭燕,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长沙湘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2716房。法定代表人余海军。申请执行人长沙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海军、彭燕、长沙湘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10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公积金、不动产信息并至村委会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余海军名下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产(权证号714147511,面积92.72㎡,已被抵押,抵押债权908656元,抵押时间2020年1月7日),该房产已被本案财产保全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本院将该房产状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调查上述房产抵押情况,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反馈,该房产价值与抵押债权相当。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因抵押债权与其本身价值相当,无处置权益,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观点,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利息为893.92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7425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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