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娇云、蒋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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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145号案件名称
王娇云、蒋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娇云;蒋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145号 原告:王娇云,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高坦村A区。 被告:蒋建,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后瓦屿村B区。 原告王娇云与被告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2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娇云与被告蒋建曾有买卖往来,双方于2020年1月1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000元,并由被告蒋建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仅偿付部分货款,余款28000元经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娇云货款2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蒋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勤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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