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学与舒均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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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120号案件名称
杨启学与舒均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启学;舒均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学,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均平,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启学与被执行人舒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122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均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启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7月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87.53元。本院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另,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舒均平在本院有2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本院扣收2个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50元,剩下8337.53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启学领取4337.53元,另案申请执行人罗治富领取4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舒均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舒均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启学劳务工资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经本院执行,上述债权已执行到位金额4337.53元,并扣收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目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奉志辉审 判 员 贺 蕾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戴洁玲书 记 员 贺 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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