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中朝、安顺市富金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29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29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中朝、安顺市富金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中朝;安顺市富金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2991号之一原告:李中朝,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市富金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6103377OD。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下寨村沙子坝。法定代表人:孙光力。原告李中朝与被告安顺市富金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中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朝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人民陪审员 猫  良  海人民陪审员 黄  河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肖  昌  培书 记 员 龙洪梅(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