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传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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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934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传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传宝;杭州柏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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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93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传宝,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杭州柏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地铁东城3单元604室。法定代表人:高敏,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宝、杭州柏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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