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军、肖寅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异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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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异48号案件名称
蒋红军、肖寅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蒋红军;肖寅峰;毛瑞林;毛瑞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蒋红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肖寅峰,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被申请人:毛瑞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被申请人:毛瑞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红军、肖寅峰与被执行人毛瑞林、毛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红军、肖寅峰向本院申请追加双牌县飞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蒋红军、肖寅峰以申请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红军、肖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蒋红军、肖寅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邓江跃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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