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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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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44号
  • 案件名称

    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王森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44号 原告王森,男,汉族。被告朱红喜,男,汉族。被告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吴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061910980H。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诉被告朱红喜、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王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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