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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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344号案件名称
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朱红喜;王森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344号 原告王森,男,汉族。被告朱红喜,男,汉族。被告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吴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061910980H。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诉被告朱红喜、吴起盛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王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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