鈡涛、赵天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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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恢81号案件名称
鈡涛、赵天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鈡涛;赵天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鈡涛,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城县。被执行人:赵天佳,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鈡涛与被执行人赵天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8)湘1026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于2021年6月7日、7月5日、8月13日、9月6日、9月15日,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8日、6月12日、7月1日分别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汝城县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委托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村组调查,均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赵天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8,000元、执行费470元,合计38,47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8,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詹 斌书 记 员 谢石浓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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