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盛义、郑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123财保16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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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3财保167号之四案件名称
袁盛义、郑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袁盛义;郑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财保167号之四申请人:袁盛义,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郑勇,男,1979年5月19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人袁盛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勇8,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袁盛义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勇8,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袁盛义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5元,由申请人袁盛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延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艾米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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