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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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恩质。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普通合伙)申请执行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1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55元,保全费4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龙 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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