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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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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恩质。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印江自治县众盟兴砖厂(普通合伙)申请执行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1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55元,保全费4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龙 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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