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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刘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6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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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6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欣、刘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欣;刘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欣,男。被执行人:刘健,男。申请执行人刘欣与被执行人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健向刘欣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刘健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四、2021年7月6日本院向宜章县房产管理局、宜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6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5730元(其中包含430元执行费)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雅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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