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郭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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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922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郭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郭卫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922号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市场北大门。负责人:夏曙光。被告:郭卫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与被告崔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华龙木业建材总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文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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