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春梅等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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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74号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春梅等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春梅,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马维东,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生宝,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沈庆伦,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范雅婷,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龚西艳,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丁子琴,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支付案件款209866.96元,未支付209866.9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春梅、王生宝、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名下无银行、无车、无房、无国土信息。 被执行人沈庆伦名下有车一辆,被执行人马维东名下的有房产一幢、车一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付春梅、马维东、王生宝、沈庆伦、范雅婷、龚西艳、丁子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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