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萍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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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6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萍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萍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631号之一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萍萍,女,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董萍萍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萍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保全费1120元,合主2538元,由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华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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