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太清、李伟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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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周太清、李伟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太清;李伟;薛英案件缘由
抵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387号原告:周太清,女,193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东,四川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弘扬,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薛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成都市。原告周太清与被告李伟、薛英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太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太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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