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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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702号案件名称
何志飞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志飞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702号被执行人:何志飞,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05223212)。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该案(2018)湘0103刑初8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志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何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吴敏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志飞的银行存款1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金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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