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英财、黄盛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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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22号案件名称
邵英财、黄盛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邵英财;黄盛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邵英财。被执行人:黄盛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英财与被执行人黄盛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盛纯的银行存款116418.7元(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96.75元、执行费1621.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16418.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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