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阿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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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368号案件名称
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阿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阿措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368号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15663C,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缋妤,系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措,公民身份号码:XXX,男,藏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囊谦县。 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因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措达成和解,故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青海瑜泰奇石古玩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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