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智兰、范北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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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556号案件名称
谢智兰、范北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吴艺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谢智兰,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范北恩,男,193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范耀元,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吴艺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与被执行人吴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艺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艺艺偿还借款本金27.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6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7.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7.8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谢智兰、范北恩、范耀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7766元及申请执行费407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和车辆(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轿车一辆,另案已查封,但具体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艺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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