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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林、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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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211号
  • 案件名称

    郭华林、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华林;杜升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郭华林,女,1975年10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普格县。被执行人:杜升平,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执行郭华林与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牛里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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