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林、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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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211号案件名称
郭华林、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华林;杜升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郭华林,女,1975年10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普格县。被执行人:杜升平,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执行郭华林与杜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牛里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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