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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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21号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21号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飞,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农商银行)为与被告朱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国飞返还原告黄岩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85663.35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0日止的利息、复息计13036.02元(不包含已支付利息)和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2、原告对被告朱国飞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中山小区XXXX幢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及车房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朱国飞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被告朱国飞向原告黄岩农商银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首次还款日为2020年12月10日,此后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10日,逾期还款视为违约;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等内容。同日,被告朱国飞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XXXX幢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及车房【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XXXX号】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浙(2020)台州黄岩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2020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朱国飞发放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借款发放后,被告朱国飞从2021年6月起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告朱国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5663.35元,利息、复息计13036.02元。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向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663.35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0日止的利息、复息13036.02元(不包含已支付利息)和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国飞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XXXX幢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及车房【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XXXX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条款项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6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4元,由被告朱国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凯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雨柔 代书记员张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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