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刚、邓尊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2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27号之二案件名称
卢志刚、邓尊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志刚;邓尊保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志刚,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邓尊保,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卢志刚与被执行人邓尊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湘1021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尊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志刚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尊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卢志刚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5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全国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邓尊保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邓尊保的公积金进行查询,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14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邓尊保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尊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70000元,已执行到位793238.95元,尚有476761.05元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尊保负有向卢志刚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黄小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友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497号 下一篇 李志莲、邱白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