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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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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2265号
  •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隆泰广场第8层08座。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征,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6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送达结果显示送达地址家中无人,经社区查询无该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车辆、税务、证券(含股息红利)、保险、互联网银行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情况,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鹏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执2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禹执行员  边楚执行员  隋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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