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73知民初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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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73知民初1121号案件名称
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21号原告: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松,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俊,男。原告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上海北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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