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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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662号案件名称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62号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308房。法定代表人:赵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帅,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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