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绍新、杨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7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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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7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绍新、杨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谢绍新;杨少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绍新,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少良,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谢绍新与被执行人杨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少良偿付案款4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在各金融机构账户或未开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无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信息。六、经走访被执行人杨少良户籍所在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杨少良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少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杨少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杨少良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少良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少良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杨少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7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少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坚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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