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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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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628号
  • 案件名称

    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张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法定代表人:李仁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灏瀚伟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830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雷审判员  张晓玉审判员  赵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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