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66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66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啸宇、蒋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2992号 下一篇 郑火清、欧阳林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