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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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361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36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仍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付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游浩成书 记 员 吴凯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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