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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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631号案件名称
王建国、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建国;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辽03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性,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941291516B,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264号。法定代表人:王丰。本院在执行王建国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石审判员 侯晓森审判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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