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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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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秀英、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秀英;屈超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屈超伦,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与被执行人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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