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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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秀英、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秀英;屈超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屈超伦,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与被执行人屈超伦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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