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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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49号案件名称
张朝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朝辉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49号罪犯张朝辉,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四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7018.49元(原已履行3000元,本次已履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59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五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岳中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更13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湘06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朝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4188。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朝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朝辉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朝辉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朝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因该犯所犯系暴力性犯罪,且之前已减刑多次、减刑刑期较长,本次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跃军审 判 员 李峥嵘审 判 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静书 记 员 陈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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