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黎官福、覃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3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335号
  • 案件名称

    黎官福、覃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黎官福;覃克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黎官福,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执行人:覃克,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黎官福与被执行人覃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本金7400元,负担一审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克有存款,依法进行冻结并划扣1002元。被执行人覃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其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002元,未执行标的为6398元,一审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宗报审 判 员 闭晟毓审 判 员 黄中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淑棉书 记 员 李建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