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官福、覃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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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335号案件名称
黎官福、覃克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黎官福;覃克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黎官福,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执行人:覃克,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黎官福与被执行人覃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本金7400元,负担一审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克有存款,依法进行冻结并划扣1002元。被执行人覃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其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002元,未执行标的为6398元,一审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宗报审 判 员 闭晟毓审 判 员 黄中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淑棉书 记 员 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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