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有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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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5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有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有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法定代表人:周伍,行长。被执行人:李有军,男,汉族,1972年0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3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595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四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陈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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