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映、朱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4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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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596号案件名称
王金映、朱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金映;朱迎;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02执4596号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映、朱迎:本院办理的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映、朱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302执459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302执459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并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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