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勋、长沙市岳麓区尚品茶叶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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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426号案件名称
沈勋、长沙市岳麓区尚品茶叶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勋;长沙市岳麓区尚品茶叶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426号原告:沈勋,男,199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尚品茶叶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42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116的1层B-1-08号商铺。经营者:李燕。原告沈勋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尚品茶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勋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艳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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