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占立、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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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64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占立、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占立;王海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64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被告:祁占立,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海丽(系被告祁占立妻子),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占立、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冰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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