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拉腾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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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457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拉腾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拉腾达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4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97291H,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南天骄路东2-14-1404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丽萍,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腾达来,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腾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腾达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阿拉腾达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刘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恺忆书 记 员 王劲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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