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4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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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执4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超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超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91执416号之一被执行人:孙超越,女,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孙超越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2021)冀04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对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1825659.4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27年3月7日。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冯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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