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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王发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24执10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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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24执10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金刚、王发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金刚;王发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24执10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金刚,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王发堂,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刚与被执行人王发堂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刚要求被执行人王发堂给付欠款611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累66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金刚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王发堂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王金刚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发堂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发堂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发堂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发堂所有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资金,除此之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王发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发堂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王发堂现下落不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发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且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王发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进行财产调查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解本君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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