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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7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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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7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后安;梁冬梅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梁某,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现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思威牌机动车一辆,但未扣押到该车,故未能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759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欢-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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