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飞、陈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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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383号案件名称
季飞、陈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季飞;陈诚;王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383号原告:季飞,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支明,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诚,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玲,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季飞与被告陈诚、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季飞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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