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潘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690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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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690号之十案件名称
刘清平、潘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清平;潘鑫;李佳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690号之十被执行人:刘清平,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潘鑫,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佳良(曾用名李毅),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8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执行刘清平、潘鑫、李佳良罚金、责令退赔一案。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清平、潘鑫、李佳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1、被执行人刘清平缴纳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潘鑫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李佳良缴纳罚金1000.00元;2、被执行人刘清平、潘鑫、李佳良退赔权利人杨旭(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小刚夜市附近,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经济损失26800.00元。上述罚金、责令退赔款合计33800.00元。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清平、潘鑫、李佳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刘清平、潘鑫、李佳良在银行、不动产(贵阳市)、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仁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运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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