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强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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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903号案件名称
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强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强;杨晓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06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给付申请人本金5.15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全部银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819.13元,已发放给申请人。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定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附近进行走访。据附近居民称,不知道具体情况。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案款执行到位14819.13元,剩余366750.87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强、杨晓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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