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维元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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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856号案件名称
陈云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冉维元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云春农村承包经营户;冉维元农村承包经营户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856号 原告: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春,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冉维元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冉维元,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冉维元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雷人 民 陪 审 员 张德菊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秦文平书 记 员 赵 瑞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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