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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华、田盼盼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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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485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华、田盼盼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华;田盼盼;张欠欠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485号原告:张小华,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田盼盼,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被告:张欠欠,女,成年,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张小华诉被告田盼盼、张欠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田盼盼、张欠欠共同偿还张小华借款本金137922.18元及利息(以137922.1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田盼盼、张欠欠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小华和田盼盼系朋友关系,田盼盼以缺乏资金向张小华借款,张小华通过支付宝转给田盼盼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田盼盼刷走张小华的4张信用卡共计105000元。后经双方核算,田盼盼尚欠张小华本息137922.18元。张欠欠和田盼盼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借款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田盼盼作为借款人,张小华作为货币接收人,二人户籍所在地均不在襄城县,另,张小华无证据证明张欠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综上,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华的起诉。已收取案件费1529元,退还给原告张小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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